抚宁区留守营镇马房店村5.3kw光伏电站顺利竣工!
发布时间:2017/03/29
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目前国家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采取"单位电量定额补贴"的方式,即对光伏系统的全部发电量都进行补贴,所以无论是自发自用电量还是余电上网电量均按统一标准补贴。即自发自用的光伏电量不做交易,国家按照用电量给予补贴,富余上网电量除了电网企业支付的脱硫电价外,同样享受国家的度电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冀价管【2015】252号
冀价管【2015】252号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